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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4-11-30 14:18

人: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人: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和事项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

一、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事项及分工

1.依法开展行政检查。

2.安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应急管理领域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组织听证、相关法律文书审签、质量把关工作。

3.经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审查把关符合行政执法有效条件的案件,由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加盖“安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高新”。

4.罚没款的收缴及行政执法文书的主动履行由安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5.行政执法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代理事务由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执法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安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承办人员共同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报请委托人加盖相关文书行政公章。

6.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外法律文书加盖“安康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投诉举报业务专用章(高新”。

7.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委托范围

安康高新区区域。

三、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2024年12月1日至安康高新区独立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正式确认之日止。

四、纪律要求

    1.安康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接受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确保案件质量。

2.执法人员应当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3.受委托人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人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委托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因受托方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如果依法确定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的,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委托人按年度对受托人的执法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投诉举报进行统计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和培训。

7.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五、委托生效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一份由委托单位报相关单位备案。

委托书生效时间: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