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康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市应急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及《规定》的要求,市应急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公文;
(二)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安全生产统计信息、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实施科室,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市应急管理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成员简介;
(九)市应急管理局干部任免的相关信息;
(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会议信息;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成员内外事活动信息;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以上应主动公开的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市应急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市应急管理局的请示、报告和应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报送的意见、建议,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获取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有关政府信息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将办公地址、负责人、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办公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三)来件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件人署名为“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或“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的信函、传真,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按照收文办理程序接收、分办;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办理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办理;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办理的,转请有关科室办理;
(四)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对分办的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科室应代为填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市应急管理局规范性以外的其他行政公文,由主办科室按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
(二)会议信息公开: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会议基本情况,由会议的主办科室以政务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
(三)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信息的公开:由随行的科室提供相关信息,送请有关领导同志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
(四)主办科室提出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呈请分管的局领导同志审定后答复申请人。
(五)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分工
政办科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管、维护、更新、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对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公开;对有疑义的,提出理由,呈请分管的局领导同志审定。
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政办科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
(一)对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确定全文公开的行政公文,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文科室复核后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对确定在局门户网站摘要公开或以报道形式公开的行政公文和市应急管理局各类会议文件、新闻发布会信息,由主办科室编辑公文摘要稿或起草报道信息,并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呈请审定,经同意后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经审定后,在向申请人告知的同时,将答复意见传(送)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备查;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宜于公开的,应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公开政府信息档案制度,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和社会评议制度:
(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定期开展公众评议活动,及时通报评议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政办科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范围、方式、审定程序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二)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对“决定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三)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科室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四)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科室纠正,对情节严重需要做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原本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