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