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填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17年11月28日
案件名称 |
安康市珠峰烟花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 ||
行政处罚单位 或个人名称 |
安康市珠峰烟花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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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安康市珠峰烟花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区黑火药库超量储存;晾药工房使用塑料工具,防静电整改不到;门卫管理不到位,无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兼任其他重要岗位职责;流向登记有缺失,管理不完善。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存在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周启贵 | ||
执法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及其文号 |
(安市)安监罚〔2017〕04号 | ||
作出处罚决定 部门 |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处罚结果 |
1万元已处罚到位 | ||
救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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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单位 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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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单位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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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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