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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4-04-19 08:26

各县区安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执行,推动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加快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级各行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承诺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评价及执法信息统一在市安监局官网公示。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五条  重点承诺和报告内容: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监察,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第六条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年初要通过与全体员工签订安全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在厂区醒目处张贴安全承诺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大型生产经营单位、上市公司同时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根据属地原则和行业分类报送至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本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建设、督促落实、指导和督查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外,县区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或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未按年度目标责任状兑现的;
  (四)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系统、生产(开采)方法、生产(开采)工艺不合理,未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检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或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记录考核情况及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不认真组织应急演练的;
  (十)未按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等危险因素的监控及涉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缴纳工伤保险的。
  第九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二)不允许将其评价为诚信生产经营单位;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且达到“黑名单”管理范畴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市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县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5人(含)以上的;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无证、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市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安全生产检查或巡查暗访发现有3次以上(含3次)同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七)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季度必须向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查。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同级发改、监察、工商、国土、住建、规划、银行等单位通报,并作为其新增项目核准、证照审查、用地审批、建房审批、招标投标、银行贷款、申报各类荣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市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核、备案、复工验收、标准化达标、评选、申报、创建各类荣誉称号等相关手续一律不予受理或通过。
  第十三条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局务会议讨论审定,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每半年公布一次。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对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评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状况,实行属地监管、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三年内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做出评价。
  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经申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评价为安全生产诚信A级生产经营单位;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经申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评价为安全生产诚信AA级生产经营单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经申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评价为安全生产诚信AAA级生产经营单位。
  已评价的安全生产诚信生产经营单位如有不良信用记录产生,则取消其诚信生产单位评价。

 

  第六章  执法信息公示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工作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示范围为全市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信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至2019年7月18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