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第5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近日,石泉运管所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县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一是企业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专职监控人员。二是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石泉运管所将继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相关制度落实情况、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监控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情况(如纠正夜间违法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挂牌整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