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安监管发〔2017〕85号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7〕28)号和《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我市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届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始终紧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切实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非煤矿山专项治理各项措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
2、严肃查处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
(二)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1、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2017年底前要全面启动“头顶库”整治;
2、综合治理采空区。2017年底前要消除采空区重大事故隐患。
(三)整治六类事故隐患。
1、中毒窒息事故隐患;
2、火灾事故隐患;
3、透水事故隐患;
4、坠罐跑车事故隐患;
5、冒顶片帮事故隐患;
6、边坡坍塌事故隐患。
(四)推动矿山整合和整顿升级。
1、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矿山基础安全水平;
2、淘汰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企业对隐患无力整改的矿山,资源枯竭的矿山;
3、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
4、淘汰落后设备设施,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是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一是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二是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治理进度,积极推进运行“头顶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三)整治六类事故隐患。一是地下矿山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和使用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是地下矿山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上限处罚。三是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是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提升罐笼每次不得超过9人,不得人货混装。五是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是露天矿山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推动矿山整合和整顿升级。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矿体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要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五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
(五)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依法监管。一是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二是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四、实施步骤
(一)2017年6月30日以前,调查摸底阶段。全面摸清辖区内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头顶库”“采空区”现状、开采深度800米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及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一面墙”开采的矿山、应淘汰的非阻燃电缆、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施设备情况、停产矿山企业情况、与煤共(伴)生矿山情况等相关事项
(二)2017年7月1日至7月20日,督促企业编制整治计划,制定整治方案阶段。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是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四是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现状,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
(三)2017年7月20日至10月30日,集中整治阶段。各企业对照《方案》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紧扣指导思想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和责任限期整改。各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执法,集中处罚一批,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集中移交一批,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
(四)2017年11月1日至12月,总结提高阶段。各县区各企业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已责令整改企业逐一复查。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整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市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各地各企业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一是要自下而上的开展全员全岗位的风险辨识,将岗位风险形成岗位“明白卡”发放给每一个岗位至每一个员工,使每个员工熟悉操作规范,熟知本岗位安全风险;二是要自上而下的建立风险管控体系,根据岗位风险程度建立多等级管控制度,强化检查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三是要将全体员工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特别要加强外包工队的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技能学习考核,培养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个人安全素质,杜绝习惯性违章、严控随意性违规。不参加学习、未通过考核的不得上岗转岗。四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制机制,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将安全生产过程考核置于事故指标考核之上,关口前移。树立违章违规就是事故隐患、习惯性违章违规一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理念,对违章违规事件冒头就打,对习惯性违章违规严管重罚。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五是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性,持久实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逐步增厚安全文化底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将“要我安全”真正转变为“我要安全”。真正从行为上建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为模式,将安全意识落实到工作行为中。
(三)夯实整治责任,落实整治措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凡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安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强化非煤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集中查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环保监察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打非法生产,严查违纪行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拒不整改、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整治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安监局拟将此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季度考核指标予以讲评。请各县区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要求,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及时报市局监管一科。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力争提前完成整治工作。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