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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函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24 11:03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函

索引号:

ASAWBH/201764

公开目录

安委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安监局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安委办函〔201764

成文日期

20171124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12411:02

 

安市安委办函〔201764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函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7118,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省金隆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1. 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无安全设计与评价、试运行安全验收、安全现状评价、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履职情况记录;3.起重设备、电焊、厂内机动车、登高作业人员无证上岗;4. 未建立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对员工没有体检,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未检测、无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员工劳动合同中未告知职业危害的种类、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5.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评审、发布、备案;6.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7.金属冶炼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警示标志;8.未提供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未提供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及相关资料。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请你县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171229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此页无正文)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24

 

 

 

 

 

 

 

 

 

抄送:岚皋县安监局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