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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3-02-16 10:16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ASAWHF/20234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局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安委20234

成文日期

2023215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21609:31


 

安市安委会发〔2023〕4号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

 

一、总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监管执法,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

(四)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各自分管领域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由班子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内容,每年对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四)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根据行业实际和全市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防控重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管控治理工作责任。

(六)及时报送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安全生产部门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

1.负责对市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2.对县区党委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

3.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二)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市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学习研讨。

3.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中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4.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5.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1.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县区党委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理清市级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把安全生产职责纳入部门“三定”规定,并监督落实

2.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服务。

(五)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监督指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监督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或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负责农业机械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督促落实对停产关闭或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负责考核和发证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5.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7.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市总工会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广泛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拟订。

3.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竞赛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隐患排查,协调相关单位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市级应急管理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2.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负责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县区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管理的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履行电力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能源行业(不含煤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6.参与对全市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工矿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7.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8.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9.负责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承担市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中职〉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体育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县区教体部门加强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县区教体部门、直属学校和运动场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协调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

3.指导、督促各级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中职)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4.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5.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校车(含学校购买校车服务)的源头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学生及家长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宣传教育。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活动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范围内的游乐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各类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教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市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市科学技术局

1.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4.建立市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储备库,支持引导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5.指导安康高新区、旬阳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科普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负责在工业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的建设项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贯彻落实中省安全产业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

4.负责全市石煤矿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民用船舶制造行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全市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县区加强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6.协调指导全市通信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通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协调指导全市工业领域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8.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收养、救助管理机构、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明等传统祭祀节殡葬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决策、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3.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市审计局

1.负责将安全投资纳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主导地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内容。

2.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3.负责将安全生产领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实施审计监督。

(十四)市财政局

1.落实安全生产财政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2.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预算,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落实市直部门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规和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按规定落实化工、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查处劳动合同中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指导监督各县区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符合规定的待遇落实工作。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5.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指导、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7.指导、督促全市新社区工厂(含毛绒玩具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县区加强安全生产规划、油气管道等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和综合平衡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项目选址与安全准入。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4.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

2.负责对全市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指导督促县区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配合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测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1.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不含长输管线)。

3.指导、监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供水、热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指导,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全面排查治理燃气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职责。指导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5.加强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地下管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加强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业资质准入,监督指导全市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装、使用。指导全市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8.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严格执行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

9.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承担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移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方面的安全管理。负责市容环境治理、城市建筑垃圾清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施工领域非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城镇燃气违法经营、使用、储存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

(二十)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公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运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水上交通和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客运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小微型客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水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承担全市干线公路以及隧道、涵洞、桥梁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县区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负责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限超载、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非法违法行为,落实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5.指导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前置勘验和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除道路交通事故外)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承担市民航水上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市水利局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职责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大坝、河道堤防、农村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编制全市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及涉水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隐患清理整治,确保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情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工程、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牌证管理、驾驶员考核发证及农机年度检审验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渔业和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农药、有机肥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

5.指导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农垦、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等农村、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指导农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含农家乐)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7.负责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承担市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市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林业、草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乡村振兴局

负责指导全市乡村振兴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商务局

1.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和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按职责分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强化燃气使用安全自查。

5.负责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承担市商贸和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1.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指导县区文旅部门加强旅游行业企业安全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牵头抓好乡村旅游(农家乐、休闲农庄、旅游民宿)、游乐设施、密室逃脱等新型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博场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6.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承担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5.承担市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工作。

3.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综合管理。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除外)。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管。

5.依法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等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行业标准。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甲醇燃料储存容器、灶具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督促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城市大型综合体、高层建筑涉及的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的检测、维护、保养等安全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并对非法、违法行为治理取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7.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8.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10.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承担特种设备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和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九)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无人看守有人监护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所管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依法监督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指导商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消防和燃气的监管)。

5.组织协调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指导督促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重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6.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组织编制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指导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承担市级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所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工作。按照权限,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9.按照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非煤矿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市统计局

1.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指标分析研判。

2.指导配合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三十一)市富硒产业发展办公室

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加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组织、配合、参与全市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市水文水资源局

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工作。

2.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挂牌督办市级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

3.指导、督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组织应急演练,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6.负责火灾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五)共青团安康市委

1.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2.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统筹全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十六)市妇女联合会

1.发动妇联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宣传和安全宣传“进家庭”活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

2.配合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十七)国网安康供电公司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编制公司系统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救援保障。

4.负责做好电力施工安全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配合市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6.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用户工程入网验收和隐患排查工作,履行高危行业停电信息预告职责,执行执法部门作出的停电措施。

7.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附则

(一)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灾害带来的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二)市级有关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三)本工作职责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本职责任务清单明确后,中省市对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