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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必受严惩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2-08-24 10:17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宣传教育、执法检查等方式,切实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先后查处多起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违法案件。现将其中5起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典型违法案件公示如下:

案例一

2021年12月,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在对汉阴县某建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员工持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特种作业操作证为网上购买,该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移送安康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责任。

案例二

2022年2月,安康市汉滨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在内的3项违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汉滨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4月,安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岚皋县应急管理局对岚皋县某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未按期复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在官网查无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遂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作业进行整改。2022年5月,岚皋县应急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有人员在厂区进行生产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岚皋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2000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6月,安康市紫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石材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熊某存在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紫阳县应急管理局对熊某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5月,安康市石泉县应急管理局查处某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石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