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工作部署,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安全生产“十四五”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规,立足实际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部门责任、树立示范标杆、整体推进提升,整治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培训考试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将安全生产培训全面纳入部门执法检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
1.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是否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
(2)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切实际等情况。
(3)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
(4)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2.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2)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以及向考核部门提供虚假培训档案资料等情况。
(3)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二)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1.安全生产考试点的基本条件
(1)是否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
(2)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切实际等情况;
(3)是否存在监考人员、考评人员、配备不充足,系统管理员更换频繁等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考试场所或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设备、安全环境不达标或不满足要求等情况。
2.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管理情况
(1)是否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情况;
(2)是否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照考核大纲进行考核,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等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等情况;
(5)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考试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以及向考核部门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健康承诺等情况;
(6)是否存在未进行身份识别,未对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等情况;
(7)是否存在考试电脑违规安装远程操作软件或与考试无关软件等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是否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试等情况。
2.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未落实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四新”人员(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有关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3.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情况。
4.是否发挥班组长传帮带及示范员作用;是否检查承包、承租单位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发生亡人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是否重新培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2月28日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分管领导总负责、相关科(股)室具体负责,明确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自查自改(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0日)
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和考试机构要对照相关法规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自查自改落实情况于2022年3月2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执法检查(2022年3月21—5月31日)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和考试机构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市局对各县(区、市)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督导互查(2022年6月1日—7月31日)
在市局对各县(区、市)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省厅组织抽调相关人员,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交叉检查互查,请各县(区、市)高度重视。
(五)迎接检查、总结提升(2022年8月—10月)
在迎接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和交叉检查,市应急管理局重点抽查的同时,各县(区、市)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和考试机构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2年9月10日前发送市应急管理局邮箱(akpxks@126.com)。市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类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自查自改,确保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和考试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和考试机构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取消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考试资格。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假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一律从严处罚。每个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必须办理不少于2件相关执法案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及时引导发声,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层层传导压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注重发现总结本地、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培训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培训管理以及创新方法手段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积极配合推广有关专项整治的创新举措,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培树典型,切实推动安全培训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要通过举报专线“12345”、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政策。
(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务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考试管理,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跟踪问效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月2日前要报送一次《安康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表)。要采取措施,适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整治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各类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检查内容,确保各项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