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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2-01-19 17:41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SAWHF/20223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局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安委发〔20223

成文日期

2022118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1908:33

 

安市安委会发〔2022〕3号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市安委会制定了《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为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依据《安全生产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安全管理,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实施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完善燃气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天然气门站、调峰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气充装站等设施建设运行不合规,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无证经营,“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风险隐患。全面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违法充装、违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以及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燃气市场准入,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点,逐步取缔个人经营瓶装液化气。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大型综合体、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酒店及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燃气管道腐蚀、漏气,厨房燃气管道铺设在学生宿舍下方,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餐饮场所放置钢瓶、燃具和设备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使用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等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不合格,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管道位置信息不明、管道与热力管网间距不足、管道未经保护穿越管沟和污水井等狭长密闭空间或与密闭空间间距不足、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七)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企业现场作业、应急管理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燃气作业制度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有限空间作业、维护检修作业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巡视巡检等制度执行情况和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全面排查城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可操作性、实用性情况,重点是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设备配置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现场应急标识设置、应急处置专业能力等。(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八)全面排查整治居民燃气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居民用户进行全覆盖、全流程排查,重点排查燃气管线、管卡、连接软管、计量表、燃具等设施是否合格、完好,安装使用是否规范,燃气安全自闭阀或安全自动切断装置是否安装,供气用气安全协议是否签订,供气单位入户安检、宣传及指导是否到位。(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地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初)。部署启动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燃气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市、县住建局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管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革新安全技术装备,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依法依规承担用户设施检查、使用安全指导和宣传责任,帮助消除安全隐患。用气企业(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燃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牵头明确用气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应急、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职责(见附件1)。

(四)制定排查操作指南。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制定完善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指南,明确供气、流通、用气等各环节检查对象、检查责任人以及检查操作规程,保证检查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排查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择优选择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六)加强督导考核。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要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网信息化数字地图建设,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构建精确感知、远程操控、实时报警的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风险普查和预测预警机制,切实提升行业本质安全。

(八)加强宣传教育。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正确操作使用燃气具,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