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基础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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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ASYJF/202141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局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应急发〔202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9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9月25日08:33分 |
安市应急发〔2021〕41号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基础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与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多次遭受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特别是8月19日以来,多轮强降雨导致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受灾,部分县(市、区)受灾严重,大量民房倒损、大量农作物减产绝收,给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冬春生活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口多、救助时段长、中省资金支持力度大、关注度高,在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把工作做细做实,为最大程度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打好基础。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迅速组织开展调査摸底工作,尤其对重灾镇办和重灾村进行重点核查;各镇办要进村入户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认真做好因灾导致交通不便又相对封闭的山区和边远地区摸底工作,确保不漏一村一户一人。调摸底工作要摸清群众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以户为单位建立台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对象准。
三、灾情年报初报。9月下旬开始,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涉灾部门初次核査全年灾情和救助工作数据,通过会商核定2021年报初报数据,尤其是通过核定农作物受灾、倒损农房等数据,科学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年报初报和冬春需救助情况要按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并作为冬春救助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规范报送资料。在调查摸底和会商评估的基础上规范准确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务必于10月10日下午18时前将《冬春生活救助需求评估报告》和《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资金申请报告须由本级应急、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应急、财政部门申报(采用财政局发文字号)。
五、做好后续工作。请各县(市、区)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和省市印发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标准,落实分类救助,规范做好冬春救助后续工作。
六、注重救助实效
掌握基本情况,摸清救助底数是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基础工作。在收到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及时发挥救助款物效益。要严格落实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规定,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用于采购救灾生活物资资金量不得超过冬春救助资金总额的10%,并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安全。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