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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1-09-18 10:27

为切实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重点救助、分类救助,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受“8.19”以来多轮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补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照人均300元标准发放补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因灾遇难、失踪人员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补助不低1万元/人的标准发放。

(3)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人均1800元标准发放补助。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不含闲置已久无人居住住房、偏房、用于饲养畜禽的住房以及拥有第二处安全住房的),按照每户不低于2.5万元标准发放补助;帮助因灾住房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按照每户5000元标准发放补助;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发放补助。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对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自然灾害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救助,按照人均口粮一次性补助不低于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从当年12月到次年5月。

三、规范救助程序

(一)认真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核实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账,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款物发放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规范救助程序。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具体核定程序:

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小组提供《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三)坚持公示公开。救助款物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保障重灾区和重灾户及自救能力较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公示申请救助花名册和评议后的上报救助花名册。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

四、严格发放方式

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按照"专款专用,保障重点"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不得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核准救助对象。各县(市、区)要采取逐村逐户核实的办法,全面准确摸清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房屋需重建或修缮对象,并逐户逐人建立审核登记表,村组要有名册,镇办要做好统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重点救助低保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孤残人员、优抚对象。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救助对象审批工作,协助各镇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规定,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以欺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活救助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冒领款项,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生活救助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