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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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ASAWHF/20213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局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市安委会发〔20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7月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7月8日18:12分 |
安市安委会发〔2021〕3号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康市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安委会,市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安康市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安康市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强化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排查治理,着力从“两个根本”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 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审议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制度措施、实施方案。
2.听取市安委办和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长单位有关督查情况汇报。
3.研究解决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二)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1.拟订全市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和督查内容,并组织实施。
2.确定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长单位,明确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包抓进驻县区。
3.对进驻式安全生产督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4.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督办通报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开展。
5.按程序对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交办和市安委办通报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予以销号。
6.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情况。
7.研究提出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工作的激励奖惩、考核问责和改进措施等建议意见。
第四条 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实行组长单位负责制。组长单位为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优配强督查组成员并报市安委办。其中组长1名,组员2—3名。组长由副县级领导担任,组员为懂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干部。督查组长和组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替补新的人员,报市安委办备案,保持督查组成员相对稳定。
(二)统筹安排督查组成员担负的督查工作与业务工作,做好督查组督查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支持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三)督促督查组按时按要求进驻县区开展暗访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委办。
第五条 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根据市安委办安排,承担具体安全生产暗访督查任务。组长对暗访督查工作全面负责,组员负责按督查要求和组长要求开展督查。
(一)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主要职责:
1.查责任体系建立,督全面落实。
2.查安全隐患问题,督整改落实。
3.查重点工作开展,督高效落实。
4.查短板薄弱环节,督改进落实。
(二)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长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各项工作。
2.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市安委办要求,及时带队进驻县区开展安全生产暗访督查。
3.坚持问题导向,对标督查内容,带领督查组成员严格开展督查。
4.对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严格把关和签字背书,并及时向现场检查单位和县区予以交办。对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5.督查结束后,立即形成督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清单,按时报市安委办。
6.督促县区对交办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将隐患整改验收结果按时报市安委办。
7.定期不定期对交办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8.对县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和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及时报市安委办。
(三)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员主要职责:
1.服从督查组长日常管理,细化督查方案,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2.严格对标督查内容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深入开展督查。
3.列出现场督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清单,提出工作建议意见,报请督查组长签字后进行交办。
4.完成督查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县区是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的工作对象。主要职责:
(一)配合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对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交办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落实责任、加强整改、建立台账,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和验收结果报督查组和市安委办。
(三)对辖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和存在需要跨县区协调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组和市安委办。
第七条 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以综合督查为主。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暗访督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重要时间节点、重点时段和特殊敏感时期,市安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组开展临时督查。
第八条 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按照“一组包一县,驻县全督查”的办法开展。每次暗访督查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抽查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不少于3个、镇办(工业园区)不少于2个,重点企事业单位不少于3家。
第九条 进驻式安全生产暗访督查方式:
(一)查。主要是查阅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等。
(二)看。主要是直奔部门、镇办、企业看工作落实情况、落实效果和现场管理情况。
(三)听。主要是听取县区、部门、镇办和企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群众对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问。主要是对工作汇报和查阅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实地检查所发现的存疑问题现场提问、要求现场解答。
(五)列席指导会议,主要是可以列席指导县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十条 市安委办将进驻式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隐患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对督查组长单位和各县区、各开发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予以考核扣分外,还将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进驻式暗访督查组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市安委办将按照“首次通报批评、第二次提醒督查组长、第三次约谈督查组长单位负责人”的方式进行问责。
(二)对拒不配合督查组工作或督查发现问题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市安委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将约谈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三)对因问题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符合提级调查情形的,实行提级调查;符合“黄牌警告”情形的,实行“黄牌警告”;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