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实施办法 > 正文内容

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市级挂牌督办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1-04-16 10: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市级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市级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市级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主任审定同意,以市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 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简况;

(二)挂牌督办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四)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挂牌督办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要求;

(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的要求;

(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时限要求;

(四)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工作的要求;

(五)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查的要求。

第七条 挂牌督办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调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自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挂牌督办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期限。

第九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决定、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无故拖延、不按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市安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其单位和个人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一般、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或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