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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0-07-21 11:39

文件名称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

索引号:

ASAWHF/202011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局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市安委会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721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72110:21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720



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 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四条  市安委会成员由联系各位副市长(担任市安委会副主任)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领导以及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考核办、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分管负责人,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富硒办、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团市委、市妇联、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地电安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各位副局长兼任。

第五条   市安委会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食品药品、消防、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煤矿、工业、民航水上轨道交通、医疗卫生、农林牧渔、建设工程、非煤矿山、旅游、校园、商贸和成品油、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等17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除食品药品、道路交通两个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外,其它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联系相关方面工作的领导、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二)市安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推动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三)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五)组织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综合督查等工作;

(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或者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市级挂牌督办。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严格监管执法,加强隐患治理,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八)对发生较大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政府和中省驻安单位、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发生典型事故或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推出问题;

(三)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完善责任制和责任清单,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

(四) 针对本行业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容易引发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遏制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五)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工作;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含涉险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赶赴现场,在市安委会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是按照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八)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措施;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三)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巡查。

(五)拟订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负责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调度、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向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全省、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参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时,负责同志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九)承办本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安委会副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4,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督查督导、约谈、通报、重大隐患督办、巡查评估制度,具体内容、方式按照《安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十项制度》(安政办发〔2016114 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统筹下开展工作,根据市安委会工作制度,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联络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联络员会议或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县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及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同时抄报所属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县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