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市政府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源头管控提出以下五条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的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范围内,一律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县区人民政府禁放公告公布之日起,立即对禁燃区内的烟花爆竹许可证予以清理取缔,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二、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禁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范围后,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从严打击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将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各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内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将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畅通信访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并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做到依法查处。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